自2025年10月1日起,《2025年企業所得稅法》將正式生效,該法為企業界詳細規定了多項重要內容。與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相比,《2025年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2025年所得稅法》”)推出了諸多新規,特別是新增了應稅主體、擴大了稅收優惠范圍、細化了可扣除費用等。以下為企業需予關注的主要變動:擴大對外國企業的征稅范圍《2025年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通過電子方式參與越南商業活動的外國組織的征稅...
自2025年10月1日起,《2025年企業所得稅法》將正式生效,該法為企業界詳細規定了多項重要內容。與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相比,《2025年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2025年所得稅法》”)推出了諸多新規,特別是新增了應稅主體、擴大了稅收優惠范圍、細化了可扣除費用等。
以下為企業需予關注的主要變動:
擴大對外國企業的征稅范圍
《2025年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通過電子方式參與越南商業活動的外國組織的征稅范圍。據此,未在越南設立總部或常設機構,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數字應用或在線平臺提供商品和服務而產生收入的外國企業,需在越南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關注的是,該法還明確補充了應稅收入的確定原則:所有源自越南的收入都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無論企業總部位于何處或從哪個國家開展運營。
擴大并明確免稅收入主體范圍
新增多項免稅收入類型,包括:
● 從國內外非關聯方企業、組織及個人獲得的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創新及數字化轉型的資助;由國家預算直接提供的支持以及由政府設立的投資支持基金所提供的資助;以及依法獲得的政府補償款。
● 經認證的減排量轉讓所得、企業獲頒經認證的減排量與碳信用額后的首次碳信用轉讓所得、綠色債券利息收入,以及綠色債券發行后的首次轉讓所得。
在確定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時,以下新增費用可予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確定過程中新增的可扣除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 根據《信貸機構法》規定,被派遣參與接受特殊控制的信貸機構及實施強制轉讓的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與監控工作的個人,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予扣除。
● 企業發生的部分經營性支出,若與當期營業收入不匹配,且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予以扣除。
● 對公共工程建設的資助性支出,若該工程同時服務于企業自身經營需求的,相關支出可予稅前扣除。
● 與實現碳中和及凈零目標相關的溫室氣體減排支出、旨在減少環境污染的支出,以及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的此類支出,可予稅前扣除。
● 依據總理決定和政府規章設立的各項基金,其部分繳款支出可予稅前扣除。
未全額抵扣但未獲退稅的進項稅額,可計入可扣除費用。
與企業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貨物和勞務進項稅額,若未全額抵扣且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可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計入費用。
已計入可扣除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得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針對適用15%或17%稅率的中小微企業,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年收入不超過30億越南盾的企業,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年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至50億越南盾的企業,適用17%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未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適用20%的標準企業所得稅稅率。
若某企業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自身不符合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則該公司亦不得適用上述優惠稅率。
補充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領域
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行業與職業清單已作出調整,呈現出諸多值得關注的新動向。本次被納入優惠范圍的重點領域包括:
● 根據《2008年高新技術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科技農業企業;根據《2013年科學技術與創新法》規定的科技企業。
● 依據《2017年中小企業扶持法》規定,對中小企業技術支持設施及中小企業孵化器的運營投資;對中小企業初創公司共享辦公空間的運營投資。
● 根據《2016年新聞法》規定的新聞出版業(含報刊廣告業務)。
《2025年企業所得稅法》旨在優化投資環境,支持創新創業。擴大稅收優惠范圍有助于減輕企業財務負擔,激勵企業進行再投資。
新法規對可扣除費用、支付條件及優惠政策作出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這將提升政策落地效率,減輕結算階段的爭議壓力,并增強稅收政策適用的公平性與透明度。
本次修法通過彌補既往實施過程中的制度短板,消除企業所得稅法律體系中的矛盾與重疊,確保政策的清晰性、連貫性與穩定性,為納稅人營造更友好的稅收合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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