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政府頒布第70/2025/N?-CP號法令(以下簡稱"第70號法令"),對關于發票與憑證管理的第123/2020/N?-Cp號法令(以下簡稱"第123號法令")進行修訂,該法令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下為新版發票規章的若干重要要點:新增發票類型●出口加工企業開展非出口業務時,須根據其增值稅申報方式選用對應發票類型:○采用直接申...
2025年3月20日,政府頒布第70/2025/N?-CP號法令(以下簡稱"第70號法令"),對關于發票與憑證管理的第123/2020/N?-Cp號法令(以下簡稱"第123號法令")進行修訂,該法令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以下為新版發票規章的若干重要要點:
新增發票類型
● 出口加工企業開展非出口業務時,須根據其增值稅申報方式選用對應發票類型:
○ 采用直接申報法的:使用銷售發票(sales invoices);
○ 采用抵扣申報法的:使用增值稅發票(VAT invoices)。
● 針對出口貨物和服務推出"電商發票"格式。在確保能向稅務機關傳輸電子數據的前提下,該發票可同時用于稅務及海關申報。
適用電子發票的新增主體
● 未在越南設立常設機構的外國供應商——包括開展電子商務、數字平臺或跨境服務業務的供應商——可自愿注冊使用電子發票;
● 已注冊供應商須依據《稅收管理法》規定的增值稅申報期限,通過稅務總局電子門戶傳輸電子發票數據。
新增特定情形下的發票開具時限
● 出口貨物:須在貨物按海關規定完成清關之日的次個工作日前開具發票;
● 向境外客戶提供服務:與國內服務時限相同——在服務完成時開具,不以收款為前提;
● 特定行業(電視廣告、電子商務、銀行業——貸款業務除外、國際匯款、證券業):可在常規期限或月末后七(7)日內開具發票,以便進行賬務核對;
● 貸款業務:按利息收取周期開具發票;提前收息需立即開票;
● 外匯兌換:在交易發生時開具發票;
● 廢止要求: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零售業及餐飲業不再需要開具每日或月末匯總發票;
● 數字簽名與稅務部門報送:須在發票開具后次個工作日前完成。
電子發票的沖紅與更正
● 關于已開具電子發票的作廢:廢止錯誤發票沖銷相關規定
● 關于已開具電子發票的更正與重開:
○買賣雙方需就調整或重開事宜達成書面協議。若購買方為個人,銷售方可通過直接通知或網站公告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 現允許單張更正/重開發票覆蓋同一購買方當月收到的多張錯誤發票;
○不再允許對已賦驗證碼但未開具的電子發票進行作廢處理;
發票內容規范更新
● 新增買方信息規定:除買方名稱、地址及稅號外,發票還需載明與財政預算相關單位的個人識別號或單位代碼。
● 增列特定行業商品服務名稱:包括餐飲服務、運輸服務及電子商務服務等領域。
● 修訂補充專項服務條款:針對電力、供水、電信及信息技術服務的開票細則。
● 明確開票時點與數字簽名時間的規定。
● 新增增值稅發票兼退稅申報表的使用須遵循財政部指導細則。
其他規定
● POS收銀機生成電子發票:擴大可使用POS收銀機生成電子發票的主體范圍。
● 電子發票使用申請及其變更流程。
● 個人所得稅代扣組織須根據第70/2025/ND-CP號法令規定,全面轉用電子化個人所得稅代扣憑證。
此外,財政部于2025年6月1日頒布的第32/2025/TT-BTC號通知(以下簡稱"第32號通知"),對經第70/2025號法令修訂補充的第123號法令中關于發票和憑證的規定作出了具體指引。以下為若干值得關注的要點:
● 補充新型發票的明細規范(代碼、號碼、名稱),包括:電商發票;集成了稅費征收功能的增值稅發票;集成了稅費征收功能的銷售發票。
● 細化增值稅發票兼退稅申報表的內容要求。
● 明確電子發票領域中高風險納稅人的識別標準,主要依據包括:違規歷史、可疑交易記錄、經營地址不明、運營狀態異常及違規行為,以及其他相關指標。
本次修訂體現了越南持續推進稅收系統全面數字化、加強交易數據監管的趨勢。新規在提升透明度與一致性、簡化行政程序的同時,也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與技術要求。建議企業及時評估系統適配性,合理配置資源并加強人員培訓,以確保符合電子發票新規的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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