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公司注冊后面臨破產,如何走破產程序?
德國破產法只有一種破產程序,該程序既可以由債務人也可由債權人提出,而后法院會指定一個破產管理人,該管理人通常為律師,之后由破產管理人決定是清算還是重組或部分重組該公司。通常情況下,德國破產程序分為初級破產程序和主要破產程序。
初級破產程序時間為3個月,之后轉入主要破產程序。初級破產程序的管理人成為初級破產管理人,而進入主要破產程序后,該初級破產管理人將直接成為主要破產管理人。但是如果經調查債務人資產可能不足以支付破產程序相關費用時(主要為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則連初級破產程序也不會啟動。
當面對德國買家破產時,我國企業(yè)作為債權人可采的救濟措施包括:
1、買賣合同中若設有物權保留條款,則該合同項下的債權可優(yōu)先得到清償;
2、登記日后還未到港或滯港的貨物,可優(yōu)先得到清償;
3、對債務人能否繼續(xù)經營能起到決定性意義的供貨商,可由托管人指定為“關鍵供應商”,其在破產登記日后向買家供的貨,可優(yōu)先得到清償等。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債權人通常則只能等待幾年后待破產程序結束時根據其債權金額按比例收到部分的收益,但通常比例都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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