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中,什么時候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
境內居民個人辦理37號文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除支付公司注冊費用外,不得發生其他出資(含境外出資)行為,否則按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處理,可能需要交納罰款、出具說明函詳細說明理由,由相關外匯局按照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審核辦理補登記。
由此可見,37號文登記需在“出資”之前完成。該等“出資”不能以我們慣常所理解的出資概念來理解,在搭紅籌架構中,境內外架構的連接,即設立WFOE或境內運營實體變更為WFOE即視為出資完成。而且在實際操作中,有些銀行要求在境內實體公司完成“第一步”走(關于搭建傳統外資架構的“兩步走”方案,請參見本公眾號往期文章“監管趨嚴 紅籌架構如何應變”),即引入外商投資者由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之前,必須完成37號文登記。因此,究竟何時完成37號文登記,建議各企業與擬登記銀行提前溝通確認。
37號文登記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協助申請人準備、整理全套申請材料,并根據銀行經辦人員的反饋修改材料,直到辦理銀行審核通過,在《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并在外匯局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最終出具《業務登記憑證》。
37號文中載明辦理登記所需提交的包括:申請書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境內居民身份證、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境內企業同意境外投融資的股東會決議、境內居民個人持有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