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注冊BVI公共基金?BVI公共基金注冊要求
要設立BVI公共基金,申請人須獲得BVI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的認可并證明基金滿足SIBA法案中規定。
1.基金若無法獲FSC“認可”成為‘專業基金’或‘私募基金’,則需根據SIBA法案的要求申請“注冊”成為公共基金。
2.申請人須向FSC提交申請表以及基金公司的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核證復印件。注冊公共基金的申請表與專業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類似,但需要提供更多詳細信息。
BVI公共基金的招股說明書需在FSC登記且載有SIBA訂明的信息資料,包括:
(1)投資者合理要求并期望披露的詳細信息。信息的披露須完整且準確,以使投資者能作出明智的投資決策;以及
(2)法定股東權利的介紹。
如果該招股說明書中所披露的任何重要信息不再準確,該基金須在14天內修訂、發布并向FSC提交招股說明書的修訂版。
3.BVI公共基金除須任命兩名董事(個人)以外,還需聘請一名投資經理、一名基金管理人、一名托管人和一名獲FSC認可的審計員;在某些情況下,可豁免任命基金托管人的要求。
4.BVI公共基金的各職能部分需符合FSC規定的“適當人選”標準,一般要求相關職能人員需證明其滿足誠實正直、個人聲譽、專業能力及財務穩健的要求。
5.FSC還要求每位公共基金的董事提交一份個人簡歷、兩封推薦信、一份銀行征信報告、護照個人信息頁復印件和一份無犯罪記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