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主體資格公證認證法律依據
1、《關于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認證的公約》(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簡稱1961年《海牙取消認證公約》)。
2、2006年4月27日「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200681號文」:第五條: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3、《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1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構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日本公司主體資格認證,即對日本的真實合法性進行確認。
所謂日本公司主體資格就是日本公司的合法注冊證明文件,即日本公司注冊證書,Goodstanding之類的文件。
日本主體資格公證認證流程如下:國際律師公證,日本外務部認證,中國駐日領事館認證。
日本認證時間15個工作日左右。疫情期間時間有所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