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的外國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存放在境外的外國來源收入("外國來源的境外收入")并用于向我們股東的境外銀行賬戶支付第一級免稅股息,是否被視為在新加坡收到并應納稅?
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并不構成在新加坡收到的來自新加坡以外來源的收入,不需要納稅。前提是第1級免稅股息直接支付到股東的境外銀行賬戶,不涉及公司為支付股息而實際匯款、傳送或帶入新加坡的資金。
新加坡公司收到了捐款,這些捐款是否需要納稅?為產生捐款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是否可以減稅?
如果捐贈不是自發(fā)給的禮物,而是為了換取由接受捐贈的機構給予利益而從而支付的,那么這些捐贈就被界定為商業(yè)收據,這就會被定義為接受捐贈的機構的應稅收入。如果這些開支和費用完全是為產生收入而發(fā)生的,具有收入性質,并且沒有被1947年《所得稅法》禁止扣除,為產生這些被界定為是應稅收入的捐贈而發(fā)生的相關開支和費用是可以在稅務計算的時候來扣除的。
不是新加坡的居民公司,匯入新加坡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是否被認為是在新加坡收到并應納稅?
公司是否在新加坡經營或從新加坡經營是需要判斷其既定事實情況。對于在新加坡沒有實際運營的非新加坡居民公司,IRAS將審查其事實和情況(例如,在新加坡成立公司的原因/目的、公司業(yè)務活動的性質、業(yè)務的控制和管理地點),以確定其收入是否需要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