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公司自動解散之自愿清盤的步驟
在開曼公司主動解散的途徑分為自愿清盤(voluntary liquidation)和剔除(strike-off)兩種。解散將意味著公司從開曼群島公司注冊處保存的登記冊中刪除,并最終不復存在。如果公司自成立以來與投資者、客戶、債權人等簽訂了任何協議和/或進行了任何交易活動,更常見和合適的選擇是通過股東自愿清盤的方式對公司進行正式清盤。
開曼豁免有限公司清盤的規定主要見于《開曼公司法(2021版本)》(“公司法”)第V部分以及《公司清盤規則(2018版本)》(“清盤規則”)。根據公司法第V部分,公司有三種清盤模式:根據法院命令進行清盤、自愿清盤以及在法院監督下的清盤。我們在本文中只介紹自愿清盤模式。如果該公司沒有任何資產或負債,自愿清盤程序自委任清盤官開始之日起大概會持續4到5個月。
清盤步驟
第一步:公司決議批準清盤
(1) 召開董事會,同意清盤官的身份并通知股東該公司擬進行自愿清盤
(2) 股東通過特別決議同意該公司自愿清盤并委任清盤官
第二步:自愿清盤開始后的28天內
(1)清盤人或董事向注冊處提交清盤通知、清盤人同意書、董事償付能力證明
(2)如公司從事受規管業務,向金管局提交清盤通知
(3)在開曼群島憲報進行清盤公告
第三步:清盤人清算公司資產,進行資產及債務分配
第四步:分配完畢之后,發出最后一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并在開曼群島憲報上公告(該通知應于股東大會前21天發出)
第五步:召開最后一次股東大會,清盤官提交清盤報告
第六步:在最后一次股東大會之后,清盤官向開曼注冊處提交報告確認最后一次股東大會已經召開
第七步:自報告被注冊處登記3個月后,該公司視為已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