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架構,搭建VIE架構后如何做利潤轉移?
VIE架構下,利潤一般產生在境內的運營實體,利潤轉移的路徑通常是:境內運營實體→ WFOE → 中國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權上100%受控于中國香港公司,中國香港公司股權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圖中的開曼公司)。因此,利潤從WFOE到中國香港公司,并進一步從中國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進行紅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VIE結構下,由于境內公司與WFOE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是通過VIE協議實現控制的。因此,境內運營實體產生的利潤也是通過VIE協議轉移到WFOE,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WFOE向境內運營實體獨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企業管理等服務,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咨詢服務費;
2.在VIE架構下,往往將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轉讓給WFOE,而后WFOE再許可給境內運營實體使用,并向境內運營實體收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
WFOE通過上述一種或多種方式從境內運營實體收取的費用往往能占到境內運營實體利潤的全部,由此實現利潤從境內運營實體到WFOE的轉移。
在VIE架構搭建過程中,BVI公司、開曼公司,中國香港公司都有著各自的分工與用途,缺一不可。
中國香港紅籌上市,是大多數國內互聯網海外上市企業所推崇的方式,其操作模式一般為:
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地注冊離岸公司,然后利用這個離岸公司協議控制(VIE模式)境內公司,以該離岸公司為平臺發售優先股或可轉股債券給基金或者PE進行私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