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被視為香港產生或得自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收入
香港利得稅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伙商號、信托人或團體,均須繳稅。征稅對象并無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因此香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須在香港納稅。
香港產生或得自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收入包括:
1、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片膠卷或紀錄帶,任何錄音,或任何與該等膠卷,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2、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展圖) 、 表演者權利、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財產或權利而收取的款項。如支付人可就有關支出扣稅的話,則在海外使用或有權使用此等財產而收取的款項亦包括在內。
3、如果確定某人的利潤時,曾根據第16B條就其研發活動做出扣除一則該人因有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權使用該等活動產生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知識而收取的款項。
4、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而收取租賃費、租金或其他類似收費的款項。
由2008/09課稅年度開始,法團業務及非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分別為16.5%及15%。自2018/19課稅年度起,合資格按兩級稅率課稅的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2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分別降至8.25%及7.5%。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而征收的。對于按年結算賬項的業務,應評稅利潤是按照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利潤計算。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利潤繳納一項暫繳稅。當有關年度的利潤在下一年度評定后,首先會將已繳納的暫繳稅用以抵消該有關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余,則用以抵消下一年度的暫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