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金融租賃業務
金融租賃是20世紀50年代興起于美國的新型租賃方式,它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這種租賃具有融物與融資雙重功能。金融租賃可以分為三個大的品種:直接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和售后回租。
直接融資租賃是由承租人選設備,出租人(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并出租給承租人,租賃期內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可選擇留購設備;租賃期內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舊由承租人計提;經營租賃是由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設備,出租人購買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設備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使用權歸承租人所有。設備反映在出租人固定資產帳上,由出租人計提折舊;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
金融租賃的優勢
金融租賃是一種創新的融資行為,年初我國銀行監督委員會頒布了最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為我國的金融租賃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大機遇和發展空間。與其他融資方式進行比較,企業選擇金融租賃方式進行融資具有其明顯的優勢。
首先,企業避開了資金緊張時期和集中的開支。當企業需要引進大型設備的時候,通常需要籌措一大筆資金,這樣勢必造成企業資金需要上的緊張,流動資金的大量減少。由于租賃采用的是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費用負擔均勻,因此對于企業來說只需每段時間支付一筆小額的資金就可以順利引進設備,迅速投入生產為企業創利。
其次,一般企業向銀行進行融資,要支付的手續費和利息費用比較高,而金融租賃的費用相對其而言就低了一些。而且也不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和抵押,對于企業的資產、凈資產也不做嚴格的要求,融資條件相對比較優惠。
再次,企業在整個金融租賃業務中處于主動地位,出租人須根據承租人的要求來提供相同規模、型號、功能的租賃資產。企業既融得了資金同時也引進了新型的設備。而且在整個金融租賃期滿時,企業還可以自由的選擇退出方式,既可以退租、續租也可以回購。
最后,作為一種新型的企業融資渠道,金融租賃使得企業融資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融資渠道。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在不同的情況下采取不同的金融租賃方式來滿足自身對于資金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