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積極意義, 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93年通過的《注冊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又提供了新的合法的中介機構,成為注冊會計師的一項法定業務。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建賬建制、辦理賬務業務",表明注冊稅務師也可以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與此同時,為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94年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此外,《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小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
部分省市也根據財政部的有關文件精神出臺了一些地方法規,例如北京市財政局早在96年就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財政局在今年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發布后于3月30日重新發布實施了《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財政廳于4月19日發布了《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山東省財政廳于4月20日印發了《山東省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財政廳于5月9日印發了《安徽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河北省財政廳、浙江省財政廳等省市財政廳局也紛紛下發了有關貫徹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文件,標志著一套由上至下、層次分明、結構完整的代理記賬法規體系已經初步建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