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注冊時對企業名稱有什么要求
登記注冊時對企業名稱的要求是:
(1)企業名稱應由以下部分組成:字號(商號)、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在冠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混同。
(2)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企業公章、銀行帳戶所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符。
(3)企業不得使用下列名稱: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不得冠以黨政機關、軍隊和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經注冊的的著名的商標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混同。外商投資企業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