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變更
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在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領取并按照規定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
(2)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4)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在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領取并按照規定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
(2)工商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4)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