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特許經營在我國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特許經營體系達1900多個,涉及行業及業態近60個。實踐證明,特許經營在調整流通結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吸納民間資本、擴大勞動就業
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同時根據我入世承諾,商務部于2004年12月30日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與國外相比,我國在國內市場流通領域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特別是缺少以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為目的的《反壟斷法》作為基本法。因此,加強對規范市場行為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研究,特別是認真研究對作為被特許人加入商業特許經營體系的中小企業的保護就尤為重要。
認識商業特許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就集中在特許經營合同上。因此,有必要對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應注意的幾點問題加以研究。
首先,從立法思路上,我們對商業特許經營立法的著眼點仍沿襲了一貫的管理思路。相比而言,特許經營發展較快的日本,立法思路則更側重于對經營模式的鼓勵和對企業的扶持。日本1973年出臺的《中小零售業振興法》并不事先對特許人設定資格,也不強制要求特許經營合同采取固定的格式,而是對特許人應公開的信息提出了一系列的強制要求,為加盟
者進行判斷提供必要的依據。如果出現信息不實等問題,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相對也比較溫和,主要以行政指導為主,對曝光提供不實信息企業則采取非常審慎的態度。由此可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格式并不是最重要的,其包含的內容才是加盟者和特許人應該共同關心的主要問題。相比之下,剛剛頒布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特許經營合同和信息披露兩方面的規定仍顯單薄(具體內容在下文進一步論述)。
其次,從商業角度上,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是被特許人和特許人分別作為獨立的法人,承擔各自責任所簽訂的合同。被特許人應明確其自身的獨立法人地位,自行投資,自主經營,避免對特許人產生過度依賴的心理。同時,被特許人還應認清,即使成為加盟店,也不一定馬上就能盈利,運營步入正軌需要時間,而且經營中仍存在商業風險。因此,被特許人應在對特許經營合同對其約束的條件、責任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的前提下,再簽訂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