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公司會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子公司,執行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參照執行。
第三條各公司對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四條會計的確認和報告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五條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
第六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條公司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八條所屬公司在會計核算時,會計信息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和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三)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五)公司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六)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經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七)公司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八)公司對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九條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
將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等視同現金等價物。
第二章資產
第十條資產是指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并由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
第十一條交易性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指公司取得該金融資產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在取得時,以公允價值計量,實際支付的公允價值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或已到期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息作為應收項目核算,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期末,按單項交易性金融資產計算并將其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應收款項
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
對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應收款項,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應收款項中進行減值測試,主要以賬齡分析法為主。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應收款項(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應收款項),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應收款項中再進行減值測試。 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應收款項,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應收款項 中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應收款項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 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 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