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預過度妨礙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在性質上屬于合同行為,適用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民事法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如何通過行政法規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范和管理,是制定條例時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為此,我們確立了兩方面的總體思路:
一是,必須把握好行政權力介入民事法律關系的程度,處理好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行政干預的關系。
二是,根據國外的有益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只要特許人的行為規范了,就基本上可以達到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
按照上述總體思路,條例主要規定了規范和管理特許經營活動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質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過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切實得以落實;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或者事后協商解決的問題,僅做了必要的重申、強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