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爾京-逃稅的安全島 揭開“離岸注冊”的真相
目前,在維爾京群島上注冊的公司有兩大類:一類是按1885年法律注冊登記的居民公司。這類公司需要按照國家法律合理合法經營。而另一類公司,就是所謂的離岸公司,則是在1984年當地頒布了《關于國際商務公司法令》后建立的。按該法令的規定,外國公司可以以離岸公司形式在島上注冊登記。登記注冊后的國際商務公司辦公地點和代理商名義上應該設立在島上。公司不需要設立龐大的業務班子,只要業主或經理一個人掛名即可,純粹是一個“信箱公司”。
當地政府機構也不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都被簡化了。于是,很多國家的企業絡繹不絕來到這個被稱作“避稅天堂”的小島安家。至今在當地注冊的公司仍在以每月200家的速度遞增,平均算來每戶當地居民竟然能攤上20家公司。這其中,中國企業在當地的離岸注冊也已蔚然成風。
離岸公司反映了跨國企業一種特殊的法律組織地位,這個地位使其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離岸公司享受誘人的稅收待遇,其先決條件是公司的業務活動必須在其正式注冊的管轄區以外開展。只有這樣,離岸公司才能被免于管轄區域內全部或大部分稅收。所謂“離岸”的概念就出自于此,其真正含義應為“在國外”。
從法律觀點看,離岸公司與其他企業和公司沒有實質上的區別。它是一個與其他公司享有同等權利的經營主體,可以與其他的法人實體開展平等的交易活動。公司的運轉只需要某些形式上象征公司存在的要素,如業主、經理(一般不少于兩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管轄區內與其他公司簽定商業合同,那么就將被撤消公司的離岸地位。
外國公司的離岸注冊登記一般都尋求專業的咨詢中介服務公司。事實上,離岸公司的注冊和業務活動大部分是在這些公司的中介下進行的。離岸公司所有權的保密性也成為避稅的工具。在登記注冊文件上法人代表的名字不是真正的業主,而是一個掛名的其他人。離岸商業的方法和技術可以是十分多樣的,它不僅包括股份公司形式的企業,也包括其他一些商業法律組織形式,如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擔保公司和其他混合形式的公司。
目前,不僅可在一些傳統的離岸管轄區,如維爾京群島、歐洲的人島、地中海的直布羅陀等地,還可在歐洲一些享有威望的國家內登記注冊離岸公司。很多歐洲國家的法律允許開展離岸形式的商務活動。例如,在瑞士的某些州內允許某些組織形式的企業可進行離岸業務,其稅收比正常稅收低幾倍。而那些被認作避稅地的專業離岸管轄區都在竭力向離岸投資者提供新的條件和稅收優惠,相互間為了吸引外資而展開激烈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