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知識之離岸法域解釋
離岸法域
離岸法域,就是指離岸公司的注冊地,我國目前對離岸公司注冊地有不同的稱謂,如:離岸中心,離岸綠地,離岸避稅地等等.這些不同的稱謂都是我國學者在實踐中翻譯出來的,都有其自身的道理。但本文主要采用張詩偉先生在《離岸公司法理論、制度與實務》中離岸法域一說來表述離岸公司的注冊地.
為了鼓勵本地區的貿易與投資,從20世紀60, 70年代起,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多為島國)為了振興本地經濟,以法律手段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非本國人士或法人在這些區域內成立公司,并在其領土之外進行經營。由于各國對離岸法域的認知不盡相同,國際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劃分原則,由此認定的離岸法域的數目也各不相同。
例如,美國稅務手則列舉了30個離岸法域,德國列舉了34個離岸法域,日本列舉了39個1161.從地理位置上來看,離岸法域主要靠近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從而便于為注冊人的注冊活動提供服務,如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遠東和大洋洲地區。
這些地區主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庫克群島、塞舌爾群島、馬紹爾群島、薩摩亞群島、香港、新加坡、盧森堡、列支教士登、美國等。這些地區許多曾是英國的殖民地,保留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并且與世界發達國家有著良好的貿易關系,這些地區由于其高度的保密性,稅務負擔輕,無外匯管制等特點而備受投資者的青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