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與普通公司所不具備的特點
第一,離岸公司必須在特定的離岸法域成立,這是離岸公司的地域要素.不在離岸法域內成立的公司就不是現行國際上認可的離岸公司,而只是普通的公司或跨國公司。前面對離岸法域已經介紹過了,目前世界上公認的離岸法域大概有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和通信技術的飛速發展,為了從世界經濟的發展中分享利益,相信離岸法域會越來越多。
第二,離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據必須是離岸法域專門的離岸公司法規范.這是離岸公司的法律因素.一般來說,離岸法域都有兩套公司法,一套為其本土居民和法人成立公司適用的公司法,一套專門為設立離岸公司適用的公司法,如維爾京群島的《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庫克群島的《庫克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但有的離岸法域公司法只有一套,只是在普通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些特別的條款,只要符合這些條款的公司都被視為離岸公司,如開受在其《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范就為規范離岸公司的特別條款。
第三,離岸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于離岸法域之外,并且離岸公司的設立人或投資者具有非當地因素.這是離岸公司的資本因素.雖然從一些離岸法域的具體法律規定來看,沒有特別強調離岸公司的股東、董事必須是境外之人,這樣來看好像離岸法域本地居民也可成立離岸公司性質的公司,又根據英屬維爾京國際商務法第八章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依據英屬維爾京普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如符合英屬維爾京國際商務法第五條的規定,也可作為一實質意義的離岸公司而存續,可見有時離岸公司的設立人也可來自于本法域.但從離岸法域創設來離岸公司法的目的來看,其是通過資本運作的便利來吸引境外投資。并且從實踐來看,來自離岸地之外的投資者和資本設立的公司正構成了離岸公司的主體部分。
第四,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這是離岸公司的運營要素.這同時也是離岸公司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么就將被撤銷公司的離岸地位。例如,開曼群島公司法第182條規定,擬按照本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公司主要在群島外開展業務的,才可以申請注冊為豁免公司;第193條規定,豁免公司不能在群島內同任何自然人、合伙商號或公司進行交易,但為促進豁免公司在島外開展業務的除外.這樣的要求是離岸公司本身的性質和價值追求的必然結果。因為離岸公司本身就是為海外投資提供一個規避風險、節約稅收的工具,而不是到當地投資經營;同時又要求有設立簡便、規制寬松、行為自由等特點.這樣的要求對經濟的整體安全有很大風險。所以離岸法域當局干脆排除離岸公司在當地的營業.這樣的設計就把離岸公司本身的性質和價值追求與當地的經濟秩序和安全協調起來,既有利于充分發揮離岸公司的功能,又不至于損害當地的經濟秩序.事實上,離岸公司的這一特征決定了其與一般公司的巨大差別。
以上離岸公司的法律特征,表明了離岸公司具有普通公司所不具有的優勢,正是這些特殊的優勢決定了離岸公司在世界經濟的大舞臺上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