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商檢報驗注意事項——法定檢驗報驗分類
根據《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商檢機構可以根據有關合同的約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請或委 托商檢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鑒定業(yè)務,簽發(fā)鑒定證書。

商檢機構受理鑒定業(yè)務的范圍主要有:
1、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鑒定和貨載衡量;
2、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鑒定、殘損鑒定、載損鑒定和海損鑒定;
3、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
4、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鑒定;
5、簽發(fā)價值證書及其它鑒定證書;
6、集裝箱及集裝箱貨物鑒定;
7、抽取并簽封各類樣品;
8、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
9、進出口商品的監(jiān)視裝載和監(jiān)視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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