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是香港境內的一種有限合伙形式基金,主要面向私人基金。私人基金經理之所以青睞它,是因為它能提供成本效益高的境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結構解決方案,極大地促進并吸引私人股本投資基金在香港設立和注冊。其涵蓋范圍廣泛,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收購基金、房地產基金、基礎設施和項目基金,特殊情況基金、不良資產、信貸和混合基金。...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是香港境內的一種有限合伙形式基金,主要面向私人基金。私人基金經理之所以青睞它,是因為它能提供成本效益高的境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結構解決方案,極大地促進并吸引私人股本投資基金在香港設立和注冊。
其涵蓋范圍廣泛,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收購基金、房地產基金、基礎設施和項目基金,特殊情況基金、不良資產、信貸和混合基金。
1、合伙人要求
(1)普通合伙人(GP):承擔無限責任,負責基金運營;可為香港/非香港的自然人、公司、其他LPF或合資格實體。
(2)有限合伙人(LP):至少1名,承擔出資額為限的責任;可為自然人、法人或任意實體。
(3)禁止同一集團全資控股:若所有合伙人屬同一集團,需額外聲明合規,否則可能被除名。
2、必備角色
(1)授權代表:若GP非香港實體,必須委任;需為香港居民/持牌公司/注冊非香港公司。
(2)反洗錢責任人:必須由香港持牌法團、律師或會計師擔任。
(3)審計師:香港《專業會計師條例》認可的執業單位。
3、其他條件
(1)注冊地址:須為香港實體地址。
(2)基金名稱:須以“Limited Partnership Fund”或“有限合伙基金”結尾,且無重名。
(3)合伙協議:需符合香港法律。
香港LPF有限合伙基金一般通過專門的投資經理從事投融資活動,屬于《稅務條例》第50A條定義的“投資實體”,因此在CRS下屬于需申報的金融機構。基金需要自成立起識別及報告稅務居民為非香港居民的投資人和控制人。
在全球21個國家/地區47個城市設有辦事處
人員包括資深的專業領導層和擁有各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
包括財富雜志全球500強至初創公司等不同規模的企業。
為財富雜志全球500強中40%的企業提供服務。
為于中國香港和中國內地上市的1,800多間公司提供投資者和首次招股等服務。
為新加坡及馬來西亞600多間上市公司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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