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7月,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兩則公告對電商行業,尤其是跨境電商行業影響較大。15號公告提出了互聯網平臺對平臺經營者和從業者的申報義務,需就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者的收入信息和訂單數量進行申報。17號公告及其公告...
2025年6-7月,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兩則公告對電商行業,尤其是跨境電商行業影響較大。
15號公告提出了互聯網平臺對平臺經營者和從業者的申報義務,需就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者的收入信息和訂單數量進行申報。
17號公告及其公告解讀則明確代理出口、受托出口企業、和生產銷售出口企業的申報義務。
兩份公告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兩項政策分別從收入端和成本端入手,共同構成了對跨境電商全鏈條、穿透式的監管閉環,跨境電商企業傳統買單出口模式將面臨較大合規挑戰。
新政下,跨境電商需提高合規意識,優化財稅合規路徑,梳理自身的業務模式。根據企業供應鏈管理模式,按供應商開具專票、普票、或較難提供發票三種不同的供應鏈管控方法,本文梳理跨境電商常見的四種合規模式,分別是:1039市場采購貿易模式、9610小包出口模式、9810出口退稅模式、0110香港公司直采+服務公司模式。
適合于規模較小的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在規定的區域辦理出口,完成收匯。適合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進行采購,且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在15萬(含15萬)美元以下,在采購地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情況。
1039模式的優勢是:
①稅務優勢:免增值稅,也不要出口對進項稅發票需求較低
② 報關優勢:申報出口實行簡化申報;
③ 收匯優勢: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來辦理外匯結算,允許多主體收匯并允許采用人民幣結算等;
其劣勢是限定經營區域,并且不適合大賣家。
適合小包直郵模式的跨境電商企業出口B2C模式的經營者,商家接到客戶訂單后,貨物不經過海外倉直郵至客戶手中。值得一提的是:在跨境電商綜試區出口不涉及出口征稅、出口退稅、許可證件管理且單票貨值5000元以下的B2C電商商品,可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統計”方式通關。出口退稅方面,一般地區有票退,綜試區無票免稅;企業所得稅方面,綜試區內可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4%。
其優勢為:鏈路短、時效快、成本低、更靈活。
B2B2C模式,適用于尚未有明確訂單情況下,電商企業先行將貨物出口至海外倉,再依據客戶訂單,從海外倉發貨至客戶手中,即“單未下、貨先行”。
此種方式能夠縮短物流時間,提高跨境電商貨物送達和售后效率,降低破損丟包率;物流方式通常以海運為主,有效節省成本;但此種情況下由于貨物出口和收匯時間的錯位,可能會給企業退稅手續及退稅周期帶來一定挑戰。
是跨境電商行業大賣家更多選擇的一種模式,尤其適合對走出口退稅和合規要求較高的企業,其操作簡單、規范性高。
在此種架構下,跨境電商需要架構一個境外公司,一般為香港公司。境內出口企業通過0110一般貿易出口至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作為海外貿易主體,由香港主體或其他主體提供店鋪運營服務。從職能模式上對跨境業務進行拆分,提高境內外合規運營及資金使用效率。
同時香港由于其稅務、外匯等方面的優勢也能為企業進一步國際化發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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