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實質(“ES”)報告:若您的BVI實體的財務期截至6月29日,則需要在同年12月29日前完成ES報告。2、以12月31日為財年結束日的符合特定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的國別報告(CbCR)初始通知,如其為跨國企業集團的申報實體并且為BVI稅收居民,還需在所申報的財年結束日后的12個月內提交CbCR報告。3、受益所有人信息申報:適用于2025年1月2日前設立的BVI商業公司、有限合伙,以及已于該日...
1、經濟實質(“ES”)報告:若您的BVI實體的財務期截至6月29日,則需要在同年12月29日前完成ES報告。
2、以12月31日為財年結束日的符合特定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的國別報告(CbCR)初始通知,如其為跨國企業集團的申報實體并且為BVI稅收居民,還需在所申報的財年結束日后的12個月內提交CbCR報告。
3、受益所有人信息申報:適用于2025年1月2日前設立的BVI商業公司、有限合伙,以及已于該日期前注銷或解散但尚未最終清算的實體(滿足豁免條件的除外)。
4、AMLive 平臺完成注冊:適用于具有可疑活動/交易報告義務的申報主體
5、董事/高管/員工應當完成年度反洗錢培訓:針對BVI基金/基金管理人
6、完成反洗錢守則審閱更新以及定期自查:針對BVI基金/基金管理人
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調查局(BVI Financial Investigation Agency,簡稱 “FIA”)最新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申報主體必須通過 AMLive 平臺提交可疑活動報告(SARs)及可疑交易報告(STRs)。該要求依據 2008 年《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實務守則》(經修訂)第 17 條制定,通過安全的電子申報系統提交報告,將幫助 FIA 更高效地處理大量 SARs/STRs 申報需求。
各相關實體應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通過 AMLive 平臺完成注冊,以保障 SARs/STRs 申報工作不中斷,并切實履行英屬維爾京群島反洗錢規定下的合規義務。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有限合伙企業提交年度財務申報的要求,最早由《有限責任合伙法》第 54A (7) 條奠定法律框架 —— 該條款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生效,為年度財務申報義務提供了法定依據,其具體實施則依賴后續配套法規的出臺。
2025 年 11 月 19 日,BVI 金融服務委員會(下稱 “BVI FSC”)正式發布《有限合伙企業(財務申報)法令》(2025)(下稱“該法令”),明確了有限合伙企業需向注冊代理人提交財務申報表格的實操要求,該發令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標志著 BVI 有限合伙的年度財務申報義務正式落地實施。
? 年度財務申報表形式:所有 BVI 有限合伙企業(滿足豁免除外)均須向其注冊代理制備并提交簡式年度財務申報表,申報表需包含該法令附件中規定的信息,該申報表格與 BVI 商業公司的要求基本一致。
? 提交截止日期:
· 日歷年財務周期:首次申報截止日期為2026 年 9 月 30 日(須提交至注冊代理人);
· 非日歷年財務周期:截止日期為財務年度結束后 9 個月內(例如,財務年度為 3 月 - 次年 2 月的合伙企業,需在 2026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至注冊代理人)。
? 豁免情形:以下兩類有限合伙企業可豁免提交本法令規定的年度財務申報表(但仍需通過其他途徑履行財務報告義務):
1. 受 BVI 金融服務相關法規監管,且已按該法規要求向 BVI FSC提交財務報表的有限合伙企業;
2. 已向 BVI 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并附上合伙企業財務報表的有限合伙企業。
? 關鍵注意事項:
1. 該申報表需提交至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代理人,不對外公開;
2. 該申報表獨立于 BVI 其他法規要求的財務報表或監管申報文件;
3. 該申報表為高度概括的財務信息摘要,無需附帶說明文字、會計附注或審計報告,但數據須源于企業基礎財務記錄;
4. 可采用有限合伙企業編制財務報表時使用的任意貨幣進行填報;
5. 若有限合伙企業為集團成員且集團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 可提交集團合并報表(需體現該有限合伙企業賬目);
· 若集團內有多家需申報的有限合伙企業,可合并提交一份申報表,明確列明每家有限合伙企業的年度申報信息。
BVI有限合伙企業需采取以下行動:
1. 確認自身是否符合豁免條件;
2. 若不適用豁免,核實您的BVI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年度截止日期,確保首次申報符合“生效后首個財務年度”的時間要求;
3. 與注冊代理人協同,確保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申報的提交。
2025 年 10 月 23 日,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稅務管理局(ITA)發布通知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共同申報準則》(CRS)進行了重大更新(現稱為 CRS 2.0)。
這些舉措旨在提升全球稅收透明度,應對金融市場出現的新挑戰。英屬維爾京群島將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CRS 2.0,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金融機構需在 2026 年期間收集相關新增信息,并于 2027 年 5 月前向 ITA 提交報告。
CRS 2.0 的主要更新內容:
? 納入數字產品:金融賬戶現涵蓋電子貨幣產品及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
? 擴大金融資產定義:新增相關加密資產、衍生品及間接加密資產投資。
? 盡職調查:強化核查程序,要求對賬戶持有人及控制人的自我證明文件進行驗證。
? 明確報告主體:明確將電子貨幣服務商及持有 CBDC 的賬戶納入監管范圍。
? 提升報告質量:更新內容包括擴大報告要求、依托反洗錢 / 客戶身份識別(AML/KYC)程序,以及對缺乏有效自我證明文件的情況實施特殊盡職調查。
2025 年 10 月 23 日,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稅務管理局(ITA)發布通知稱,英屬維爾京群島計劃于 2028 年實施CARF。
CARF是一套針對加密資產交易稅務信息自動交換的全球稅收透明度框架,并旨在解決加密資產帶來的獨特挑戰 —— 這類資產通常在傳統金融體系之外運作,導致稅務機關難以掌握其涉稅活動。
CARF 包括:
? 司法管轄區內的實施規則,涵蓋加密資產范圍、報告主體、交易類型及盡職調查程序;
? 用于信息交換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
? 標準化報告的 XML 數據格式,便于稅務機關間的信息交換。
2025年11月21日,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 “BVI FSC”)于官網發布《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監管常見問題解答》(FAQs)。該FAQs旨在幫助行業參與者理解并遵守適用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境內或自該群島開展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監管規定。
該FAQs是對現有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AML/CFT)指引的補充,同時明確了該地區國家風險評估中重點關注的領域,尤其是虛擬資產及相關技術帶來的洗錢、恐怖融資及擴散融資(ML/TF/PF)風險敞口上升問題。
在此FAQs中,BVI FSC對虛擬資產作出定義,并就以下事項提供實操性指引與說明:
?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界定標準;
? 被認定為 “虛擬資產服務” 的具體業務類型;
? 《2022 年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法案》項下的注冊要求;
? 核心合規義務(含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要求);
? 金融服務委員會的監管與監督職責;
? 未注冊開展虛擬資產服務的相關處罰;
? 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指引的獲取途徑。
此外,該FAQs還強調,機構需建立健全內部制度與管控機制,以防范虛擬資產活動相關風險,包括客戶盡職調查、記錄保存、審計及持續監控等關鍵環節。
BVI FSC敦促所有受監管實體及行業從業者認真研讀此FAQs,確保全面遵守《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法案》及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與反擴散融資(AML/CFT/CPF)法律法規,共同維護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體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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