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和商標注銷是一個意思嗎?兩者有什么不同?
商標撤銷也稱為撤銷注冊商標,屬于被動喪失商標專用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違反商標法規定行為的一種行政處罰手段。
商標撤銷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使用不當的商標撤銷:商標持有人超過三年不使用商標,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標;或者商標持有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文字或圖形、注冊人名字、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并且未在限期內整改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會撤銷該注冊商標。
(2)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撤銷:在先權利包括商標權、字號權以及其他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國知局會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并裁定撤銷注冊商標,保護他人在先權利。
2、商標注銷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主動注銷,另一種是被動注銷:
(1)主動注銷:國知局依照商標持有人本人或他人申請,將將注冊商標整體或者部分注銷。
(2)被動注銷:注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商標持有人未在規定期限(續展期為注冊商標到期前一年,寬展期為到期后六個月)內辦理商標續展申請,國知局將會依照商標法規定,將注冊商標注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