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經濟實質申報提醒,你的開曼公司做經濟實質申報了嗎?
根據《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案(2021年修訂版)》(以下簡稱「經濟實質法」),從事任何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須在相關財政年度結束后的 12個月內,通過開曼群島政府國際稅務合作部 (DITC) 門戶網站向開曼群島稅務信息管理局(以下簡稱「TIA」)提交經濟實質申報表(以下簡稱「經濟實質申報表」)。
例如,任何相關實體的財政年度結束于 2020年12月31日,經濟實質申報表之最后提交日期將為 2021年 12月 31日(即實體財政年度結束后的12個月)。
未能滿足經濟實質申報之后果
需要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相關實體若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整理并向TIA提交所需的經濟實申報表,TIA將以書面通知有關之實體罰款伍千開曼元(CI $5,000),同時每天加收伍百開曼元(CI $500)的罰款。
根據《2021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規定日期)(修訂)條例》,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合伙企業,若開展任何相關活動,其開展相關活動之日起必須進行經濟實質檢查以滿足經濟實質法之規定。而所有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存在的合伙企業,則必須在2022年1月1日起進行經濟實質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