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離岸公司
離岸公司的定義
在離岸地或離岸中心注冊的商業組織但不在當地經營,同時在登記、監管、信息披漏、稅務、管理和國際義務方面享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政策,這樣的商業組織通常被稱為離岸公司。離岸公司的做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不僅限于公司(有限、無限、控股、免除、國際商業公司、股份、公眾公司等),還包括和合伙企業等形式。
離岸公司的成因
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BVI)群島、開曼(Cayman)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多數為島國)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并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
“離岸”的含義
"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例如在尼維斯 薩摩亞 或塞舌爾 注冊一家貿易公司,但其貿易業務的往來可以是在歐洲與美洲之間進行的。
著名的離岸屬地(或離岸司法轄區 )和作用
著名的離岸管轄區有許多是前英屬殖民地,如開曼(Cayman)群島,英屬維爾京(BVI)群島等,因此這些地區在很大基礎上保留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離岸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離岸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 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愿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另一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匯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等。"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設賬號,在財務運作上極其方便。
一般這類"離岸"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都有良好的貿易關系。因此,海外離岸公司是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和擁有高額資產的個人經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國外的公司有許多是通過成立海外離岸公司實現其目的的。
離岸公司的本質
離岸公司已經成為一個國際金融與投資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雖然G20對離岸島嶼國家的批評聲浪越來越高,但這并不會阻擋與投資的發展,也不會制約或減少國際投資者對離岸公司的使用。因為離岸公司的本質是一種金融與投資創新,而這種創新不是離岸港獨有的東西,中國的曾經的“三減兩免”以及郊區的“代征稅”制度都遭到過國際和國內的某些利益集團的批評,但實踐證明,投資市場和其他產品市場一樣,只有競爭才能帶來新的生產力上的提高,而創新是參與競爭的前提。香港今天之所以能夠成為全球的金融中心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保持了金融上的創新精神,塞浦路斯,新加坡,納閩等很多地方也是同樣。從全球經濟,從自由資本主義的精神來看離岸公司,我們會豁然開朗,“變則通,通則久”,這是中國的古訓,這句話用來說離岸公司的本質也是非常的恰當的。
離岸公司注冊地的合法性
而一個國家或地區主體政權的合法性,在其國內是由其國內全體公民認可,通常稱為“國內政治穩定”;而在國際間則以國與國之間的建立邦交關系來確認互相承認的國際“合法地位”。
在這個意義上,如提供“離岸公司”注冊的國家或地區有穩定的政府機構,并且該政府受到國際上大部國家的承認,那么該政府機構如按照當地立法程序合法發布的法令,因該發布法律的政府的合法性而同時具有合法地位,并應受到該國及國際社會的認可。
目前,世界上比較流行的離岸屬地:根西島,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文萊,塞舌爾,薩摩亞,毛里球斯,尼維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塞浦路斯;本身都是英國皇家屬地,或英聯邦國家,承繼英國普通法,為大部分發達國家承認;而另外一些流行屬地,譬如新加坡,香港,英國,美國特拉華州,盧森堡等國家及地區,本來就屬于國際社會中主流的發達地區,為國際社會熟知。
中國人注冊離岸公司的合法性
按照當地的公司法或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當然受到該法區的保護,其合法性受到國際認可。且由于這些屬地對于公司設立人的國籍并無強制規定,允許任何國籍人,甚至無國籍人設立公司,這也就解釋了,中國人當然是這些屬地公司設立人的合法人選。
此外,注冊“離岸公司”一定需要通過當地合法的注冊機構進行注冊,離岸公司的合法性除了建立在司法區域的合法性之上,也建立在注冊機構的合法性之上。而這一點,通常在商業實踐中,可以通過“Appostille公證加簽”來保證,該認證并不對文件內容認證,而是對于文件的一級簽發人(譬如離岸公司注冊處)的真實性進行認證,該類公證方式廣泛受到各國認可。
綜上所述,對于中國國民而言,只要中國政府承認國際社會所認可的這些國家與地區的合法性,按照國際公約承認這些法區所頒布法律的合法性;那么中國政府沒有理由限制其國民在這些法區成立離岸公司,而目前中國也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限制公民在其他國家設立離岸公司。但國家出于保護國有資產的考慮,確實對國有企業在外設立離岸公司有審批上的要求,但這與離岸公司的合法性本身并無關系。
離岸公司合法的實踐
從實踐的現實來看,中國人所熟知,實現海外或進行跨國的國內著名企業,蒙牛股份,無錫尚德,盛大網絡,攜程網,百度,阿里巴巴,分眾傳媒等公司對“離岸公司”可并不陌生,在這些公司實現海外,海外的過程中,都利用過“離岸結構”進行跨境股權交易。
而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及美國其他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公司中,有大約60%的企業,包括沃爾瑪、通用汽車、福特汽車、波音公司、花旗銀行集團、可口可樂等等。這些大企業的控股公司都注冊在美國的“離岸地”特拉華州;
事實上,全世界三分之一的財富保留在這些“離岸屬地”;80%的國際銀行交易在那里發生,世界股票交易所有一半的以上的資本都是在離岸地打包。
離岸公司的法律形式并不適用于在當地需要進行主動性經營投資的投資人,但對于兩頭再外的貿易中介,希望實現快速設立,降低成本跨境股權交易的交易者,及為了法律一致實現順利海外募資的企業主而言,使用離岸公司結構不僅是一種合法的選擇,更是一種更高效低成本的商業決策。
專家觀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堅持認為,稅收競爭對所有的經濟都是好事。對經濟而言,稅收競爭使更多的資本創造財富,成為政府過度消費的剎車,提供了更多的投資活動--因此,實現著良性循環。 金融危機提出了必要的要求,使資本--所有經濟活動的重要潤滑劑--流向商業。我們都渴望復蘇,而資本流動的恢復是復蘇的必要前提。通過為國際資本提供高效的渠道,中心有助于資本流動這一經濟活動。離岸不是次貸危機的原因,而是全球金融危機解決方案的一部分。——杰夫. 庫克 澤西金融總裁
